大学生就业必备常识(二)

大学生就业必备常识(二)

大学生就业必备常识(二)

作者:碰撞测试中

大学生就业必备常识(二)

提前了解和掌握大学生就业的相关常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化被动就业为主动求职择业,还能有效实现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自身权益的自我保障。因此小编特地搜集资料,对比求证后推出大学生就业必备常识系列,第2部分将会主要向大家介绍实习期、见习期以及试用期之间的区别。  

一、 实习期(主体:在校生)

实习期一般分为两种。一般指的是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1.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 社会实践活动


二、 见习期

见习期时除去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是一个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过程。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在见习期间领取的临时工资标准,一般由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的待遇和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分别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且见习期与干部身份有关。毕业派遣后的大学生见习期满1年,转正定级后,可以获得真正的干部身份。一般只有在行政、事业单位才会有见习期一说


三、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

[1] 试用期的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3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3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  1年,试用期必须 ≤ 1个月;

1年  劳动合同期限 3年,试用期必须 ≤ 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必须 ≤ 6个月。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 “试用期不是廉价期,更不是白用期”!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l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l 休息休假的权利

l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l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l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l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l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2] 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也是有法律保障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必须 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必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生就业必备常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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